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山东河务局制定安全行车“十不准”
文章出处:  文章作者:  添加时间:2012-07-09 10:30:57  点击次数:
 

717日讯 为切实加强交通车辆安全管理,确保安全行车,根据国家、山东省和上级有关规定,日前,山东河务局制定了安全行车“十不准”。

 

本次制订的安全行车“十不准”主要包括,不准无证驾车、不准酒后驾车、不准疲劳驾车、不准开斗气车、不准私自出车、不准超速行驶、不准病车上路、不准驾车时使用手机、不准非专职司机驾驶公车、不准领导干部驾驶公车。

该局要求,各单位要将安全行车“十不准”作为一项钢性措施,认真遵照执行,通过宣传栏、标牌等形式,进行广泛宣传,在单位和驾驶员队伍中形成遵纪守法、文明行车的好风气,培养和造就一支作风过硬的驾驶员队伍,确保交通安全。

 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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